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近期提醒,許多民眾在申報自用住宅稅率時,忽略了重要條件,導致無法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和10%的低稅率優惠。不少人以為只要設立了戶籍或是實際居住在房屋內就能符合自用住宅的規定,但事實上,還需滿足其他嚴格條件才能享受稅收優惠。
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要符合自用住宅的規定,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戶籍登記要求:
使用情況限制:
無重複優惠:
以甲君的案例為例,甲君在105年間購買了A房地,並於112年間出售。在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甲君希望利用自用住宅的優惠來減免稅額。然而,甲君並未在A房地辦理戶籍登記,僅其母親有設立戶籍且甲君確實居住在該房地。國稅局認為,甲君未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因此無法享有免稅額和低稅率優惠,最終被要求按正常稅率補繳稅款。
甲君的不滿在於,他認為即便其母親有設籍,自己也確實居住在A房地,應該能夠享受稅收優惠。但國稅局依據規定,指出甲君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持有A房地期間未進行戶籍登記,不符合自用住宅的要求,因此駁回了甲君的申訴。
國稅局呼籲,欲享受自用住宅稅率優惠的民眾,應該仔細檢查自己是否滿足所有條件。特別是戶籍登記的要求,務必在房屋地址辦理戶籍登記,並確保居住人符合規定的範圍。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在交易房屋時,享受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的優惠,避免因未達標準而遭遇補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