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訊】新北市一名汽車駕駛行經路口時,才一打方向燈就馬上右轉,
造成後方機車騎士反應不及而撞上受傷,這名汽車駕駛經法院判決過失傷害罪成立。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新北市汽機車因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發生交通事故而申請鑑定案件:
112年:101件
113年:103件
114年截至4月底:9件
提醒民眾,駕駛汽、機車應遵守相關道路交通法規,以提升用路人安全。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5款規定:
右轉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裁決處指出,該名汽車駕駛行駛至交岔路口30公尺前未顯示方向燈即右轉,
導致後方機車反應不及撞上受傷,法院判決其過失傷害罪成立。
裁決處呼籲,駕駛人車輛起駛、轉彎、變換車道前,應記得並提早打方向燈,
避免其他車輛反應不及而發生事故。